发布日期:2021-04-25
为加强寺院管理,保障寺院佛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 2 6号)、《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设立的佛教寺院都应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二、寺院民管会,应发扬“六和”精神,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寺院管理工作。
三、寺院民管会的职责是:
1、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切实按制度办事,把寺院管理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组织僧众学习好佛教经典及业务知识,学习好法律、法规、政策,经常进
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教育,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个维护”对佛教界的要求,坚决抵御境外宗教。
3、安排好宗教活动和其它宗教事务。
4、实行民主理财,管理好财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5、加强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确保寺院安全。
6、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寺院文物和其它建筑物不受损坏。
7、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保持寺院环境整洁,确保僧众身体健康。
8、做好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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